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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 收入 ( 100 年 03 月 23 日)
第17條
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入認列及受贈收據開立時點,依下列規定辦 理:

一、收受現金者,為收受日。

二、收受匯款者,為入專戶日。

三、收受支票者,為發票日。

四、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者,為收受日。

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,於認列後無法兌現時,應沖銷該收入,將已開立 之受贈收據作廢;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,並應調整平衡表之 前期損益調整科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