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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 收入 ( 100 年 03 月 23 日)
第16條
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,依第七條第二項 第四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檢送之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,應記載受 贈收據編號及作廢原因;已開立而作廢之受贈收據,並應記載開立日期、 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、捐贈金額或價額。

受贈收據因遺失、滅失或其他情事致無法提出者,應以書面載明該受贈收 據之編號、聯數及不能提出之事證,於申報會計報告書時一併報監察院備 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