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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 收入 ( 100 年 03 月 23 日)
第15條
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, 應記載下列事項,並簽名或蓋章:

一、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。

二、捐贈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人民團體登記字 號。

三、捐贈者之地址。

四、捐贈金額。如為金錢以外之捐贈,其名稱、廠牌、規格、數量、單位 、估算基礎及折算價額。

五、收受支票者,其支票號碼、發票日期、發票人及付款金融機構。

六、開立日期。

七、其他經監察院指定應記載之事項。

會計報告書之內容,應與前項受贈收據所載一致。

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,得開 立受贈收據,並記載於收支帳簿,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