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第15條
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,
應記載下列事項,並簽名或蓋章:
一、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。
二、捐贈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人民團體登記字
號。
三、捐贈者之地址。
四、捐贈金額。如為金錢以外之捐贈,其名稱、廠牌、規格、數量、單位
、估算基礎及折算價額。
五、收受支票者,其支票號碼、發票日期、發票人及付款金融機構。
六、開立日期。
七、其他經監察院指定應記載之事項。
會計報告書之內容,應與前項受贈收據所載一致。
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,得開
立受贈收據,並記載於收支帳簿,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