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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 收入 ( 100 年 03 月 23 日)
第14條
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, 應依監察院所定之格式。

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受贈收據,應自行印製及管理;擬參選人之空白受贈收 據,由監察院核發。

第一項收據,得自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產製,並列印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