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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 收入 ( 100 年 03 月 23 日)
第13條
政黨、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,應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,至同意廢 止專戶日前一日止。

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,應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,至 其登記參加之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。

前項期間內,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 銷者,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