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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獻金查核準則
申報
( 100 年 03 月 23 日)
第12條
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申報會計報告書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監察院 或受委託機關得限期通知補正:
一、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。
二、資料記載不完備。
三、未簽名或蓋章。
四、未檢附相關文件。
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未依本法所定期限申報會計報告書者,監察院 或受委託機關仍得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