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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 申報 ( 100 年 03 月 23 日)
第10條
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,或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 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,其法定繼承人或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或第三項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,依前二條規定辦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