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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院處務規程  工作會報 ( 93 年 12 月 29 日)
第24條
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:

一、秘書長。

二、副秘書長。

三、輪值參事。

四、各處室處長或主任。

五、各委員會簡任秘書。

六、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。

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