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監察院處務規程  工作會報 ( 93 年 12 月 29 日)
第23條
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,均由秘書長召集之 。院長、副院長得列席指導。

第24條
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:

一、秘書長。

二、副秘書長。

三、輪值參事。

四、各處室處長或主任。

五、各委員會簡任秘書。

六、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。

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。

第25條
工作會報之範圍如下:

一、重要工作報告。

二、業務之聯繫、檢討及改進。

三、交辦事項。

四、建議事項。

第26條
工作會報決定事項,由秘書長督導各有關單位分別執行之。重大事項,應 先報請院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