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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院處務規程
工作會報 ( 93 年 12 月 29 日)
第23條
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,均由秘書長召集之 。院長、副院長得列席指導。
第24條
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:
一、秘書長。
二、副秘書長。
三、輪值參事。
四、各處室處長或主任。
五、各委員會簡任秘書。
六、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。
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。
第25條
工作會報之範圍如下:
一、重要工作報告。
二、業務之聯繫、檢討及改進。
三、交辦事項。
四、建議事項。
第26條
工作會報決定事項,由秘書長督導各有關單位分別執行之。重大事項,應 先報請院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