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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院處務規程  業務會報 ( 97 年 11 月 07 日)
第30條
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:

一、秘書長。

二、副秘書長。

三、首席參事。

四、秘書處處長。

五、各組組長。

六、各室主任。

七、其他經指定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