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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院處務規程  業務會報 ( 97 年 11 月 07 日)
第29條
本院業務會報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,均由 秘書長主持之。

第30條
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:

一、秘書長。

二、副秘書長。

三、首席參事。

四、秘書處處長。

五、各組組長。

六、各室主任。

七、其他經指定之人員。

第31條
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:

一、工作報告。

二、業務聯繫、檢討及改進。

三、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。

四、臨時交議事項。

第32條
業務會報決定事項,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;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,由秘 書長報請院長核可後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