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 ( 106 年 11 月 30 日)
第4條
事件自分庭之日起,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,由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 法院研究發展考核科查明列冊,報請院長核閱後,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法 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:

一、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,逾一年六個月。

二、上訴事件,逾九個月。但非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交通 裁決上訴事件,逾七個月。

三、抗告事件,逾五個月。但與上訴事件共卷或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 裁判見解之抗告事件,逾九個月。

四、聲請或聲明事件,逾五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