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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處務規程
總則
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4條
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,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:
一、法官事務分配。
二、法官分案符號。
三、法官代理次序。
四、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。
前項會議後,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,前項各款事項,得由院長徵詢 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