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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 總則 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1條
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最高法院 (以下簡稱本院) 處理事務,除法令別有規定外,依本規程行之 。

第3條
本院文件,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。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、科、 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,不在此限。

第4條
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,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:

一、法官事務分配。

二、法官分案符號。

三、法官代理次序。

四、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。

前項會議後,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,前項各款事項,得由院長徵詢 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。

第5條
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,由院長決定之。

第6條
本院辦公時間,依照政府通令規定辦理。但有特別情形時,得延長之。

星期六、星期日及例假日,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。每日下班後,應派員 值夜,值日值夜注意事項另定之。

第7條
本院職員應照規定時間到公,並親自簽到、簽退,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 ,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辦,其因病或因事不能依時到院者,應依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請假。

第8條
本院職員在辦公時間內,除因公外,不得接見賓客。

第9條
本院職員承辦事件,除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外,應隨到隨辦 ,不得稽延。

第10條
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務之事件,未經宣布者,應嚴守秘密,不 得洩漏。

第11條
本院職員每月工作成績,由其直接長官提出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