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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 民、刑事庭 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24條
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,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 理由。

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民刑事專業性案件,得成立專庭或由專人辦理。

前二項事務之分配,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,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 ,提交庭長會議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