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 民、刑事庭 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22條
各庭法官席次,以任職年月之先後定之,任職期間相同者,以職等高者為 先,職等相同者,以年長者為先,其間有斷資者,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