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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處務規程
民、刑事庭
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19條
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:
一、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。
二、本庭評議之主持。
三、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。
四、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。
五、本庭裁判可備充判例之選擇。
六、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。
七、本庭所屬書記科書記官工作之指揮及考核與獎懲之擬議。
八、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