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 民、刑事庭 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19條
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:

一、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。

二、本庭評議之主持。

三、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。

四、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。

五、本庭裁判可備充判例之選擇。

六、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。

七、本庭所屬書記科書記官工作之指揮及考核與獎懲之擬議。

八、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