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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 院長 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13條
院長之職責如下:

一、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。

二、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之核定公布。

三、本院民事庭刑事庭庭數之擬議。

四、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。

五、民刑事庭裁判書之事後審閱。

六、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扼要提示。

七、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。

八、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。

九、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。

十、民刑事庭會議、庭長會議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。

十一、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