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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處務規程
院長
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13條
院長之職責如下:
一、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。
二、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之核定公布。
三、本院民事庭刑事庭庭數之擬議。
四、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。
五、民刑事庭裁判書之事後審閱。
六、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扼要提示。
七、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。
八、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。
九、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。
十、民刑事庭會議、庭長會議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。
十一、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