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法警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1 年 12 月 14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稱法警 (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) ,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 (以下 簡稱各院檢) ,依法任用,辦理執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 事務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