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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警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1 年 12 月 14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、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法警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,本辦法未規定者,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
第3條
本辦法所稱法警 (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) ,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 (以下 簡稱各院檢) ,依法任用,辦理執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 事務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