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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23 日)
第9條
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,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,始得除去。但經判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,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。

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,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; 儲於錄音、錄影帶及其他錄音、錄影媒體者,案(事)件終結後由各法院 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