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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23 日)
第2條
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,法院審理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訴訟案 (事)件及家事、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,應予錄音。其他案(事 )件有必要錄音時,亦同。

法院於必要時,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