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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通則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7條
本會人員應照規定時間到公,並親自簽到、簽退,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 ,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辦;其因病、因事或其他事由不能依時到會者, 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