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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57條
司法院公(發)布之法令、解釋及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 案,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、註明標目、號數、關係法條,至相當件數時, 編輯成冊,分送各庭審判長、委員及相關科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