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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56條
資料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,隨時選送各審判長、委員及相關科室,並於 每三個月終,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,分送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