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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55條
保存之卷宗,必須調閱時,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,始得檢付 。調取卷宗時,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;返還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