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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53條
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,並註明收到時日 ;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黏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。

公告文件應摘由、編號、註明年、月、日、時於發文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