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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51條
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,陳送書記官長核閱;未經判行 之稿件不得用印。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