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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50條
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、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,由擬稿人、登記人 負責;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,由該科室主管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