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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47條
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,每月送由科長轉陳委員、審判長、委員 長核閱。

其他科室簿冊、表單,除另有規定外,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、 委員長核閱。

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