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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
文書處理程序
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46條
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,紀錄科應併入原卷。
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,隨時分送各受命委員處理。
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,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。
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,由紀錄科查明後,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