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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44條
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,註明收文年、月、日、時,登入總收文簿 或總收文清單,層送委員長核閱後,分科擬辦。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 信封。

緊急文件,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陳請委員長核閱後再行分配。

密件送請委員長親自拆閱,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