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43條
文書科收案人員收到懲戒案件文卷,應即分別卷宗、證物、書狀及文件, 逐一點清,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,分別送交紀錄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