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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42條
各科室主管指定所屬職員承辦之事項,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陳委員長查 核。

各科所擬稿件應由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,送請書記官長決行 或轉陳委員長判行。

例行稿件,得用簽稿併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