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文書處理程序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41條
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,分別設置各種簿冊、表單;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 一規定之。

前項簿冊、表單,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