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
職掌
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40條
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報請委員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。
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。
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。
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,應報經委員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