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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通則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4條
本會委員次年度之事務分配、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委員之配置,於每年年 終會議決定之。

前項決定,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。

委員長認為必要時,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委員若干人,組成作業小組,預 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。

第一項會議後,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第二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 時,得由委員長徵詢有關委員之意見後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