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
職掌
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38條
書記官之職責如下:
一、辦理分配事務事項。
二、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。
三、長官交辦事項。
四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、委員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