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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職掌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38條
書記官之職責如下:

一、辦理分配事務事項。

二、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。

三、長官交辦事項。

四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
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、委員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