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職掌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31條
紀錄科職掌如下:

一、案件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。

二、案件之編號、分配、登記及計數報結事項。

三、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。

四、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。

五、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。

六、裁判之編號事項。

七、案件卷證之保管事項。

八、裁判正本之製作、送達與主文之通知、公告事項。

九、已結卷宗之編訂、發還、歸檔事項。

十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。

十一、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詢事項。

十二、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。

紀錄科並應受各該審判長之指揮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