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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職掌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30條
書記廳設下列各科室,承長官之命,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:

一、紀錄科。

二、文書科。

三、資料科。

四、研究發展考核科。

五、訴訟輔導科。

六、總務科。

七、法警室。

各科置科長一人,書記官若干人,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。但一等書記 官人數少於設科數,且有業務需要時,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。

各科於業務需要,得分股辦事,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。

書記廳置通譯、法警、錄事、庭務員若干人,辦理有關通譯、警衛、送達 及值庭等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