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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審判長、委員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20條
各庭委員席次,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;任職期間相同者,以俸級高者 為先;俸級相同者,以年長者為先;其間有斷資者,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