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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  審判長、委員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19條
委員職責如下:

一、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。

二、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。

三、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。

四、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。

五、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。

六、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