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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
審判長、委員
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19條
委員職責如下:
一、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。
二、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。
三、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。
四、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。
五、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。
六、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