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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
審判長、委員
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16條
合議庭審判長之職責如下:
一、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。
二、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。
三、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。
四、本庭委員所擬裁判書之核定。
五、本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。
六、年終會議決議及委員長交辦事項之處理。
七、本庭委員工作之考核及獎懲之擬議。
八、配置本庭其他人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、學識、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 之擬議。
九、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。
十、法律問題之研究。
十一、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。
十二、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