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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會議規則  ( 104 年 04 月 16 日)
第9條
司法院會議紀錄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會議次數。

二、會議時間。

三、會議地點。

四、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。

五、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。

六、主席姓名。

七、紀錄姓名。

八、報告事項。

九、討論事項。

十、其他應行記載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