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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會議規則
( 104 年 04 月 16 日)
第2條
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:
一、司法院院長、副院長。
二、最高法院院長、最高行政法院院長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、臺灣 高等法院院長。
三、司法院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。
司法院各廳、處、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,得列席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