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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 附則 ( 104 年 04 月 15 日)
第97條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除第四條、第 二十九條之一、第五十一條之五、第八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之一自發布日施 行外,其餘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