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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 附則 ( 104 年 04 月 15 日)
第96條
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,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。但一般 例行文稿,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。

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。

地方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,由高等法院訂定,並陳報司法院核定。但福建 金門、連江地方法院由直接上級法院訂定,並陳報司法院核定。

地方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,並層報司法院備查。

第97條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除第四條、第 二十九條之一、第五十一條之五、第八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之一自發布日施 行外,其餘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