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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 總則 ( 104 年 04 月 15 日)
第7條
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:

一、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。

二、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。

三、因羈押、搜索、證據保全、借提、拘提、同行、通緝或協尋案件。

四、聲請提審事件。

五、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。

六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。

七、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。

八、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。

九、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