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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 民事執行處 ( 104 年 04 月 15 日)
第42條
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,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,其置有庭長者 ,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,未置庭長者,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 員為之。執行事件雖已報結,但尚有未了事務者,其卷宗不得歸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