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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 民事、刑事及行政訴訟庭 ( 104 年 04 月 15 日)
第27條
民事、刑事及行政訴訟庭法官每屆月終,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 、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,列表分送庭長、院長核閱。